西安宣判一起3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
2020-07-10 09:01:24/来源:人民法院报 / 作者:贺雪丽 蒋莹 许莹
近日,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某鹏等3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12年被告人余某鹏在西安市加入传销组织后逐级升至最高层级,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间,余某鹏带领被告人白某、张某涛、何某林等多人,通过电信网络以谈恋爱、工作招聘等为名,将多名被害人从外省市诱骗至传销窝点,采取恐吓、殴打、搜身、限制自由等手段暴力敛财,逼迫被害人认购虚无产品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余某鹏等37人长期多次作案,形成了以余某鹏为首要分子,白某、张某涛、何某林、刘某秀为骨干成员,重要人员基本固定、参与人数众多、组织层级明晰、分工合作、作案手段套路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,该集团专以外省市被害人为作案对象,非法拘禁、抢劫14人,抢劫数额累计36万余元。
法院判决:余某鹏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四年;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四年。其他被告人均犯抢劫罪、非法拘禁罪,数罪并罚,分别决定执行十六年十个月至两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相应财产刑,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,并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、收益及作案工具,依法追缴、没收,上缴国库。